(2015)余法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冉茂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冉茂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379号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冉茂学,男,贵州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负责人付体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兴富,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冉茂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习洋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