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就树、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周就树。委托代理人:方京都。被告: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被告:张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就树与被告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张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就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柯织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