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董永红与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红,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董永红,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永红与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歇业,经向金融、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王金德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