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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钟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燕,钟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徐海燕。委托代理人徐永清。被告钟伟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燕与被告钟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海燕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