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钟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燕,钟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徐海燕。委托代理人徐永清。被告钟伟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燕与被告钟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海燕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