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商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成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商初字第1322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闫成龙,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银行”)诉被告闫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志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成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3月31日,闫敬存与原告签订(冠清)农信借字(2005)第693440号《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5年10月10日,由被告闫成龙作为保证人。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8万元,利息从2005年3月31日起至2005年的10月10日,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九点三计算。自2005年的10月11日到实际还清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闫成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31日,闫敬存与原告签订(冠清)农信借字(2005)第693440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闫敬存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10月10日;贷款月利率为9.3‰;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同日,被告闫成龙与原告签订(冠清)农信保字(2005)第693440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闫成龙;担保的主债权为(冠清)农信借字(2005)第693440号《借款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05年3月31日,原告将8万元转存到闫敬存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到期后闫敬存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原告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被告进行了书面催告。2013年9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8万元及利息。另查明,闫敬存在原告起诉以前已死亡,2015年5月19日原告撤回对闫敬存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款凭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润昌银行与闫敬存以及被告闫成龙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润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被告闫成龙作为担保人在闫敬存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起诉时,尚未超出保证期间,原告润昌银行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闫成龙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闫成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供证据,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权和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05年的10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9.3‰计算;自2005年的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以上费用共计2920元,由被告闫成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占全审判员 白建华审判员 吕志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