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上海中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王建明,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徐春雷,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立,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良,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中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堡镇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诉被告吴国良、上海中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吴国良、上海中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王泽宏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吴国良、上海中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二、自即日起查封王泽宏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