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甲、邬某某、王某乙、文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甲,邬某某,王某乙,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文某,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邬某某、王某乙、文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甲现关押于陕西省黄陵监狱,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止;被执行人邬某某现关押于陕西省黄陵监狱,刑期至2016年5月21日止;被执行人王某乙现关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刑期至2015年6月19日止;被执行人文某现关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刑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本院依法查询了四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114610.4元,申请人未受偿114610.4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035号案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