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陆家容与王爱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家容,王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陆家容,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爱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陆家容与被执行人王爱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2014年6月22日经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将该案委托至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爱清长年不在远安县花林寺镇高楼村三组(户籍所在地)居住,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远安执字第00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