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福清因与被申请人于福林、于会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福清,于福林,于会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福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福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会财。再审申请人张福清因与被申请人于福林、于会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张福清申请再审称,2008年2月13日两被申请人私下追加的借条,其内容申请人并不知情,于会财在我们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单方面向其姐于福林承诺偿还利息的行为属恶意串通;于福林作为于会财的姐姐,应当知情申请人与于会财的婚姻状况,但仍未告知申请人,在未共同协商的情况下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方式,于福林不属于善意、无过失的相信,于会财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且2008年8月16日申请人出具的收条系被申请人于会财欺骗、胁迫而形成的。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申请人张福清是否应当承担借款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借款本金10万元,已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武中民终字第186号生效判决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会财也已在2013年将本金还清。关于利息约定问题,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于会财与于福林系亲属关系,于会财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03年2月,其向于福林出具的借条,系2008年2月补写,现无证据证实最初借款时对还款时间和利息有明确约定。且申请人认为该借条内容是双方夫妻关系恶化期间,于会财向于福林单方承诺的行为,并不认可与于福林之间存在借款利息的约定,申请人亦未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故二审法院对涉案借款利息的事实认定,应再进一步审查查明后,予以判处。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何 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