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金志华与沈桂龙、吴江市丰辉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华,沈桂龙,吴江市丰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金志华。委托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桂龙。被告吴江市丰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华与被告沈桂龙、买吴江市丰辉纺织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志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志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白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