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跃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87号罪犯董跃,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9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4月02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7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0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董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对罪犯董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