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与秦国长等二十二名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秦国长,秦备战,李丙昌,郭长松,翟见伟,魏金聚,王书显,赵拴紧,朱尽京,张广钦,张钦铭,王听,张明广,邵经义,孙数峰,马增奎,范净宇,赵广华,雷国祥,蔺县委,张广振,徐红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亦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国长,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生。被告:秦备战,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生。被告:李丙昌,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生。被告:郭长松,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被告:翟见伟,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生。被告:魏金聚,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被告:王书显,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生.被告:赵拴紧,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被告:朱尽京,男,汉族,1967年5月8日生。被告:张广钦,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被告:张钦铭,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被告:王听,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生。被告:张明广,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被告:邵经义,男,汉族,1972年7月2日生。被告:孙数峰,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生。被告:马增奎,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被告:范净宇,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生。被告:赵广华,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被告:雷国祥,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生。被告:蔺县委,男,汉族,1967年5月7日生。被告:张广振,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被告:徐红江,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生。二十二名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与秦国长等二十二名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丽霞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苏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清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