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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3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原告已付150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