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3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原告已付150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