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被羁押,同年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何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何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15年1月27日起在其位于本市罗湖区草铺吓屋村102号B栋501室的住处受理他人投注香港处围六合彩,犯罪嫌疑人房俊鑫(另案处理)自2015年2月5日起加入,与陈某某合伙受理六合彩赌博。2015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受理他人投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投注单24张、账本一本。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自设赌以来,共受理过七期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参赌人员累计共三十一人,赌资7512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称,被告人陈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时间非常短,累计金额仅七万余元,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