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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丁俊诉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息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罗行初字第14号原告丁俊,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XX刚,男,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陈诗洋,男,该局局长。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俊诉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