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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吕佳磊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佳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33号申请人:吕佳磊,男,汉族。法定代理���:杨金荣,男,汉族,系申请人吕佳磊之父。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64号。代表人:范继勇,经理。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009号吕佳磊诉李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吕佳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8138.9元、护理费3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残疾赔偿金45716元、营养费92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61134.9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775**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予以赔偿,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将执行标的61134.9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吕佳磊。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