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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宜兴家乐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凌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家乐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凌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宜兴家乐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资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家乐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美公司)与被告许凌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乐美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凌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家乐美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乐美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凌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家乐美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