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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刑初速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崂刑初速字第1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戴某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370212xxxxxxxxxxxx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出生日期1979年6月3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370212xxxxxxxxxxxx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二被告人强制措施情况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崂山检公刑速诉(2015)20号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王某预谋后于2013年10月14日21时许,至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盗窃法兰盘1个、出线杆5根,价值人民币2573元。销赃挥霍。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霍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