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平,赵修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黄光平,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马集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91967********。被告赵修杰,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疃里镇赵庄村。身份证号3708291965********。原告黄光平诉被告赵修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修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二人脾气性格不和,未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刘春丽、儿子孙呈雨由原告抚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4)嘉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黄光平与被告赵修杰经人介绍于2010年春天相识,2010年7月17日在嘉祥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3月20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本院认为,原告黄光平与被告赵修杰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巩固的夫妻感情。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刘春丽、儿子孙呈雨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光平与被告赵修杰离婚。二、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刘春丽、儿子孙呈雨由原告黄光平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建取审判员 何颖华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