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川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袁某诉与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袁某,女,1988年2月22日生,藏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5月3日生,藏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袁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邓娟担任法庭纪录。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