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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美侠与彭香丽、钱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侠,彭香丽,钱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22号原告:陈美侠,女。被告:彭香丽,女。被告:钱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侠诉被告彭香丽、钱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香丽所有的皖LXXX**别克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陈美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彭香丽所有的皖LXXX**别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允许买卖、转让、毁损、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