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序生、庞长岭等与高来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序生,庞长岭,高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高序生。申请执行人庞长岭。被执行人高来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3月11日制作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来金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