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栗某甲、栗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栗某甲,栗某乙,栗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沂南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栗某甲,男,汉族。申请人:栗某乙,女,汉族。申请人:栗某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系上列三申请人之祖母。以上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贾兰贵,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栗某甲、栗某乙、栗某丙申请宣告国运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栗某甲、栗某乙、栗某丙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称,栗某甲、栗某乙、栗某丙之母国运新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国运新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国运新,女,汉族,1969年7月28日生。1997年7月31日与栗某丁登记结婚,生育长子栗某甲、长女栗某乙、次子栗某丙。2009年3月16日栗某丁因生产事故死亡,同年12月申请人之母国运新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三申请人随其祖母张某某生活,财产暂由张某某代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国运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国运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国运新自走失之日至今已满5年,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栗某甲、栗某乙、栗某丙作为国运新亲属,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国运新为失踪人;二、失踪人国运新的财产由三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代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栗某甲、栗某乙、栗某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公峰审判员 徐家祥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