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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23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富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