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苏某某。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