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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山东泰高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5号原告山东泰高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唐口工业园办公楼常户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徐有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康振军,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作志,该局局长。第三人湖北贵远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伟明房地产1单元1202室。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泰高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高公司)诉被告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以下简称樊城工商局)申请财产保全第三人湖北贵远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远公司���划转至原告泰高公司账户100万元保证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泰高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宣判前,原告泰高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高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张辉审判员黄永学审判员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郑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