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露与万科重庆银翔置业有限公司,王敏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92号原告刘露,被告万科重庆银翔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国智第三人王敏华第三人王敏仁本院审理原告刘露诉被告万科重庆银翔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国智、王敏华、王敏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0元,由原告刘露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