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峰飞与狄金兰、李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狄金兰,李亮,李峰飞,田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狄金兰,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峰飞,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自娟,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狄金兰、李亮因与被上诉人李峰飞、原审被告田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狄金兰、李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万强、被上诉人李峰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田自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