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4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东岳观镇分水村。被执行人:黄明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南岸街道文峰居委会文峰路。被执行人:蔡惠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南岸街道南亭居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晓炎与被执行人黄明海、蔡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交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明海、蔡惠玲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炎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刘晓炎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明海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惠玲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