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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吕立新与张圣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立新,张圣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立新,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圣光,男,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吕立新因与被上诉人张圣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以电话的方式通知吕立新到庭参加诉讼,其明确表示二审不参加诉讼。2015年5月19日,本院派员到其住所向吕立新送达开庭传票,并告知其应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吕立新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吕立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吕立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 斌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