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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涛与被执行人钱志平、被执行人彭靖、被执行人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涛,钱志平,彭靖,张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89-2号申请执行人林涛。被执行人钱志平。被执行人彭靖。被执行人张春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涛与被执行人钱志平、彭靖、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钱志平、被执行人彭靖、被执行人张春雨已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春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中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