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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立元与叶兰娟、徐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立元,叶兰娟,徐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蔡立元。被执行人叶兰娟。被执行人徐洪华。申请执行人蔡立元与被执行人叶兰娟、徐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叶兰娟、徐洪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蔡立元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叶兰娟、徐洪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兰娟、徐洪华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兰娟银行存款15000元(用于交付案款14100元和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和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徐洪华名下的车牌为浙A×××××车辆(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兰娟、徐洪华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叶兰娟、徐洪华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蔡立元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叶兰娟、徐洪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立元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兰娟、徐洪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