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牛振玲与惠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玲,惠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牛振玲,农民。被告惠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玲诉被告惠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振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振玲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鑫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