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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牛振玲与惠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玲,惠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牛振玲,农民。被告惠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玲诉被告惠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振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振玲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鑫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