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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小辉与张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辉,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109号(2015)普执字第210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辉,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俊,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王小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俊支付人民币16047.7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普刑初字第第1052号判判处徒刑一年二个月,目前在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且无炒股记录及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1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单世平执行员  邱建忠执行员  马根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咏凌审判长  单世平审判员  马根上审判员  邱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咏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