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刘丽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云鹭,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文军,男,住址康平县。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