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运桂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运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084号罪犯李运桂,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鹿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运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5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段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斌、钟继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欧传霞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庆韩、蒋保义,执行机关代表黄瑛、李柳灵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运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运桂提请减刑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运桂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86070元全部退出,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在服刑期间,罪犯李运桂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13.1分。获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运桂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运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运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静人民陪审员 钟 继 兰人民陪审员 贺斌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 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