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新亮与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亮,韩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70号原告:韩新亮,男,汉族。被告:韩礼,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亮诉被告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新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60元,由原告韩新亮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孔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