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甲,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2月8日因吸毒被单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同月15日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甲在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甲在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3、2015年2月7日,被告人黄甲在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黄甲在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3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黄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甲曾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甲归案后能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