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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贺贤诉邓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钟贺贤,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邓雨泉,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17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此款申请执行人钟加贤同意被执行人邓雨泉分期偿还:于2015年2月18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15年8月13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7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2月7日前偿清,并由被执行人邓雨泉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5年2月18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主动偿还了3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翘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