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638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王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王某某本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某某、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市中区永安乡梁辛庄261号的房屋(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