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尚敢与被执行人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尚敢,李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311-2号申请执行人:潘尚敢,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李福生,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一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以(2012)繁执字第00311-2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福生夫妻名下位于繁昌县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繁昌房字XXXXX**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对被查封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标,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该房产以第三次拍卖底价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李福生夫妻名下的位于繁昌县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繁昌房字XXXXX**号)。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