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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成业、叶来兄非诉行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成业,叶来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文生,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何成业,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叶来兄(曾用名叶兰兄),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非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成业、叶来兄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成业、叶来兄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来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来兄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