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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纪成与被告潘小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成,潘小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王纪成,男,生于1948年1月29日,汉族。被告潘小林,男,生于1962年9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成与被告潘小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潘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纪成撤回对被告潘小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成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