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占某,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占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昌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