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康毓霞与左世鹏、钟如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毓霞,左世鹏,钟如春,李帅帅,张燕萍,王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康毓霞,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委托代理人康继彪,男。被告左世鹏,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钟如春,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李帅帅,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张燕萍,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被告王雪梅,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毓霞与被告左世鹏、钟如春、李帅帅、张燕萍、王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毓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退还原告康毓霞。审 判 长  侯晋顺人民陪审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俊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