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何立庆与陆继俊、何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124-3号原告:何立庆。被告:陆继俊。被告:何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庆诉被告陆继俊、何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庆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立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何立庆负担。审 判 长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洪 艳人民陪审员 韩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剑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