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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发喜与被告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发喜,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魏发喜。委托代理人黄涛,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发喜与被告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原告魏发喜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发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魏发彭负担(已付)。审 判 员  魏建峰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