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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艾兹兹·克里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兹兹·克里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刑初字第176号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中检刑诉(2015)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平、代理检察员于富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在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胜利长廊B65号摊位,趁被害人李某某试鞋不备之机,将李放在身后沙发上的黑色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1台卡西欧牌照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同日,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口头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在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胜利长廊B65号摊位,趁被害人李某某试鞋不备之机,将李放在身后沙发上的黑色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1台卡西欧牌照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同日,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1)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的供述、大连市中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赃物折价款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向真审 判 员  梁永国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银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