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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康辉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康辉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宁波市江北康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河西村。法定代表人:郁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雷,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沈家村。法定代表人:关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康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超明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