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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宇泉伪造货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宇泉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61号罪犯吴宇泉,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长合村**号。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宇泉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宇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吴宇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邀请人大代表出席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宇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73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08年12月,2009年5月,2009年10月,2010年3月,2010年8月,2011年1月,2011年6月,2011年11月,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09年10月,2011年11月,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纳罚金3040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广东省海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其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宇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缴纳部分罚金,并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宇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